【記者王文智/蕭文彥 台北報導】針對長照相關問題,立委劉建國、楊玉欣25日於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共同舉辦「檢討政府針對現行『外籍勞工逃逸行為政策』暨其對長照機構之影響公聽會」,討論提綱有二:(一) 檢討現行『外籍勞工逃逸行為政策』缺失暨對長期照顧機構之衝擊;(二) 探討現行外籍勞工逃逸頻傳之原因暨政府解決之因應策略。

邀請與會人員包括:勞委會職訓局林三貴局長、衛福部社會署老人福利組陳美蕙副組長、衛福部照護司蔡誾誾簡任技正、經建會謝佳宜專門委員、移民署李文達視察;嘉義大學/朝陽科技大學林金立教授、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協會張烽益執行長;以及老人福利機構協會、台灣長期照顧發展協會全國聯合會、基隆市長照協會、新北市長照協會、台灣居家服務策略聯盟、台灣護理之家協會、台灣失智症協會、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伊甸福利基金會、康復之友聯盟和智障者家長總會等團體

公聽會最後做成七點結論,但經建會出席代表對於第一點結論表示他們無法完成未來十年老人長期照顧需求評估報告,衛福部出席代表也認為無力完成本外國籍看護工等人力需求表,另外出席的勞委會職訓局官員也面有難色,三個與長照相關的政府單位竟然在公聽會場上互推皮球,無視於長照產業的發展,也對政府照顧老人的政策大打折扣。

公聽會主席劉建國委員及楊玉欣委員最後仍然決議由經建會會同衛福部及勞委會進行評估報告,並必須於兩個月內提出。

會中,長照團體也認為家庭類外籍看護工於雇主處所逃逸滿6個月後,就可以申請遞補,惟屬於老人與身心障礙者,其照顧的最後一道防線「長期照顧機構」,則必須在逃逸外籍勞工尋獲、遣返出境後,機構才能再申請的規定不符合需求,最後受害者是被照顧著的老人們。

其次,長照機構外籍勞工逃跑問題已嚴重影響機構之照顧品質,機構若要補充本國籍照顧人力,則會出現訓練不足或沒人願意應徵的斷層窘境,形成冗長的人力空缺期,無法順利遞補。

楊玉欣委員及劉建國委員表示,因外在環境之誘因造成長照機構之外籍勞工逃跑事件頻傳,截至目前為止全國社福外勞約21萬(至102年5月),逃跑人數約1成,按台灣老人福利機構協會抽樣統計全國大部分長照機構之外籍勞工逃跑原因,「不明人士接洽慫恿」佔46.0%,而逃跑時間於工作期滿前,更佔了53.3%,究其背後動機不外乎聘僱期即將屆滿、想賺更多錢!只是不論外籍看護異動原因為何,長照機構需承擔空窗期之狀況,使其責任過重,亦變相增加聘用外籍看護之風險成本。一旦逃逸狀況發生,形成仲介公司好像不必負起任何責任,但機構卻須承擔後果的不公平現象,加上,政府對其逃跑行為,鮮少落實取締且不甚重視、沒有任何約束力,致使非法媒介與非法聘僱大行其道,讓長期照顧雪上加霜!

其次, 政府現行已經放寬家庭類看護工於雇主處所逃逸滿6個月後,就可以申請遞補,但是,屬於老人與身心障礙者,其照顧的最後一道防線「長期照顧機構」,則必須在逃逸外籍勞工尋獲、遣返出境後,機構才能再申請,這與家庭類看護工逃跑之家屬相較,家屬可後送機構,等待6個月期滿再聘,反觀,政府對於機構中的長輩之照顧權益和安危,又該如何予以最後的保障呢?

顯然,對於長期照顧政策,政府並沒有做好應盡的責任,長期照顧機構外籍勞工逃跑問題已嚴重影響長照機構之照顧品質,機構若要補充本國籍照顧人力,卻會出現訓練不足或沒人願意應徵的斷層窘境,形成冗長的人力空缺期,無法順利遞補。

最後兩位公聽會主席在綜合與會人員發言意見,做成以下七點結論:

一、台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照顧老人政府責無旁貸,行政院經建會應於兩個月之內會同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勞委會等部會提出未來十年老人長期照顧需求評估報告,包括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人數預估、機構式照顧服務與居家式看護服務之護理人員、本外國籍看護工等人力需求表、以及現有問題和解決途徑等內容。

二、長照機構人力補充機制應比照家庭類外籍勞工:行政院勞委會應於兩個月內檢討機構類外勞聘僱人力短絀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包括在協尋六個月無獲後,縮短開放申請補聘期程,或擬訂增加聘雇替代照顧人力之方案,以降低照顧風險維護受照顧者權益。

三、調整外勞工作期限:大部分的逃跑外勞都在期滿前逃跑,因此請行政院勞委會研議延長工作期限之可行性,以降低外勞逃跑動機;其次,檢討及解決外勞行蹤不明之原因和問題,包括受其他外勞慫恿轉介、聘僱期即將屆滿、期望較高之待遇、生活及工作環境無法適應、溝通不良、仲介服務費太高、外籍配偶或仲介媒介、勞資爭議等。

四、調整雇主責任分擔比例:應檢討加強仲介外勞機構對選任、聘用、訓練及管理之責任,以及外勞逃離之共同責任。不僅能減輕家庭聘雇者與長照機構之負擔,且能保障外籍看護勞動權益;其次,檢討並加重違法雇主的法律責任,以利查緝逃跑外勞。

五、針對機構類部分,請行政院勞委會研議聘僱一名本國籍看護得聘僱一名外籍看護之規定,改以聘僱一名本國籍看護得聘僱二或三名外籍看護,以利改善長照機構現人力短缺之問題。

六、請行政院勞委會研議「就業安定費」補助機構聘雇本國籍照服員之可行性,以避免造成費用增加而加重受照顧者家屬的負擔。

七、對於雇用逃逸外勞,政府在落實取締和執行罰鍰不力:應提高檢舉獎金,並訂定查緝目標,未達目標時,主管機關必需有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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