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漫長照:真的太慢,格局也太小

聯合報╱社論

經過漫長等待,《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日前終於在立院委員會通過初審。即使保留了許多重要條文,朝野協商也尚在未定之天;但誠如衛生福利部長邱文達那聲嘆息:台灣的長期照顧法制化,邁出了多麼不容易的一步!

正因為漫長等待醞釀了較高的期待,也正因為未來在立法戰役及執行現場還有不同的挑戰等在前頭,我們必須承認:這部草案絕非什麼完美法案。事實是,這部掐頭去尾的《長照法》,基本上沒有太多「服務」,而比較像一部「長照產業的管理法」。以當前台灣社會對於長照的需求之龐大,以及民間可以提供的創意和資源,這部草案的規劃不僅太拘謹,也太缺乏新意。

《長照法》草案開宗明義第一條採納了民間的呼聲,宣示將提供「普及、多元及可負擔的服務」,也聲言長照服務不因「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姻、年齡」等而有「差別待遇」,值得讚賞。然而,通篇草案看不到任何長照體系將如何落實「普及、多元、可負擔」的具體條文,令人遺憾。《老人福利法》第三章訂有「服務措施」,《身障權益保障法》第五章訂有「支持服務」;但《長照法》草案只提到長照機構依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等服務方式,卻未說明內容。

亦即,草案通篇都在談如何對不同類型的長期照顧機構「輔導、監督、獎勵、評鑑」云云,卻看不到老年及失能者可以得到什麼樣的服務,這些服務如何輸送,頻率、品質如何?這些,正是近年社會老人悲劇如王老先生釘死病妻案中,輿論不斷追問政府的問題。少了對服務對象的關注,這部法案豈不失落了最重要的精神?

儘管規劃的學者已先行緩頰稱:未來會加緊提出「六個子法規、三個公告」,以補強這部《長照法》;但在今天的朝野情勢之下,如此空白授權的母法,真能提供人民足夠的照顧嗎?

不過,值得肯定的是,《長照法》草案終於「看見」家庭照顧者,承諾將目前擔負起六十萬個家庭長期照護責任的看護者的「喘息福祉」入法;這批家庭服務大軍的默默付出,終於不再被當成理所當然。此外,法案也正視台灣「外勞撐起長照半邊天」的現象,放寬「個人」與「機構」聘用外勞雙軌並行;然而,立委林淑芬所提「個人聘雇外勞應於九年後逐步併入機構聘雇」的落日條款在折衝中被保留,不無遺憾。這項條文攸關台灣本土照護體系的發展,朝野立委務必三思。

在台灣建置長照體系的漫長歷史中,外籍看護工受到高度依賴,也遭到高度剝削;從而,也使本土可用的長照人力和資源無法有效開發。政府的說法是:「人民愛用外勞」,所以本土居家照顧服務員市場無法發展;這其實是「倒果為因」的說法。事實是,由於本土長照產業的服務付諸闕如,許多家庭迫於無奈必須聘用外籍看護。試想,長照產業的偌大需求,如果妥善利用,可以創造許多青年和中壯年人的就業機會;如果能再妥善結合社區資源,對於解決失業、人口外移均有正面效果。主事者心中若只想著外籍看護工,那就太愚昧、也太狹隘了!

本土長照人力難以發展,主要是市場規模太小、時薪太低,使長照難以成為一份可堪「養家活口」的職業。台灣居家照顧服務員十年來薪資不曾調漲,一直是時薪一百五十元;更因為雇用者轉向外勞,本勞受雇時薪不足,居服員每月平均收入約僅一萬三千元,比基本工資還低。若以外籍監護工月領兩萬元的基本工資計算,廿萬名外籍看護工每月計領取四十億元,一年就是四百八十億元。若這些工作由本國居服員接手,台灣GDP立即增加四百八十億元;加計擴大內需的效果,還更驚人。

 

《長照法》通過了立法院的第一關,對需要者及關心者稱不上有太多喜悅。當全民盼望長照制度能讓人們「安心老去」之際,這樣的立法架構,恐尚難以教人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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