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玉欣為建構長期照顧體系 提出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

為建構我國完整的長期照顧體系,保障在日常生活中需他人協助的失能者能獲得適切服務,增進獨立生活能力,提升生活品質,以維持尊嚴與自主,行政部門一再宣示要盡速建構我國長期照顧服務體系、賡續推動「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長期照護法制化等目標。

有鑑於此,立法委員楊玉欣多次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行政部會磋商研討,於102年3月27日擬具「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提送立法院審議,目前已獲44名立法委員連署。該草案共分七章六十條,可補充行政院所提官方版本之不足,最主要的特色有五:一、將家庭照顧者納入長照服務:由於台灣八成以上的照顧責任由家庭照顧者承擔,長期照護體系應適時並以適當方式支持家庭照顧者,故明定家庭照顧者定義及其支持服務納入長照概念,以利後續服務體系之發展。二、明定長照服務項目之內容:行政院所提官方版本僅規範長照服務方式,至於服務方式的具體服務項目則付之闕如,而楊玉欣所提版本則區分為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式、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等項,分別規範其服務項目。三、將同儕工作者納入長照服務:同儕工作者係指依據自身之失能或照顧經驗,於接受主管機關核可之訓練及證明而取得長照人員資格後,為失能者或家庭照顧者提供服務。同儕工作者之長照人員資格取得應由主管機關依照其經驗性質,核定相關組織辦理訓練,並在長照單位的督導下,提供其經驗相關之長照服務。四、將外籍家庭看護工或機構看護工納入長照人員管理:本法施行一年後,符合就業服務法新引進之外籍家庭與機構看護工應取得長照人員認證並登記在長照單位,使得提供服務。依此,目前的人力仲介公司應轉型為居家式服務的長照單位,在長照主管機關督導下,強化對外籍長照人員的支持與輔導。五、建立原住民族參與決策之機制:原住民族地區之長照服務應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並考量原住民的文化特殊性,給予參與決策之管道與個別化對待的彈性空間,以符合尊重原住民族之多元文化。

此外,為促進長照資源的均衡發展,草案明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經費來源,

例如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由特種貨物及勞務銷售稅條例所稽徵之稅課收入等。最後,草案增設主管機關應提供長照服務之申訴管道,且應提供原住民、新移民多語諮詢及翻譯服務。

楊玉欣表示,我國目前與長照相關的法規並不少,諸如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護理人員法、精神衛生法、醫療法等,目前仍分屬於社政與衛政體系,且各法有其立法旨意。為了減少不同法規競合所產生在「長照制度」的混亂,政府不只是持續「長照十年計畫」並作滾動式修正,而應積極推動「長期照護服務法」作為未來長期照護保險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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